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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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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进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区)先行先试的优势,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进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可与多家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并逐步形成互联网医院医疗联合体。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互联网医院必须与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第七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讨论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第八条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讨论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假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行政审批部门或执业登记机关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条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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