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建筑结构设计安全度的思考 1 当前的建筑物安全事故,与结构安全度无关 20 世纪 50 年代的结构设计方法,与现在近似,当时所用的混凝土强度很低,只有 110~140 号,比现在的 C15 还低。20 世纪50 年代初期施工手段也很落后,混凝土用体积配合比,人工搅拌,没有振捣器而当时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较少。有一些建筑物使用至今近 50 年,因此可以说,现在的安全事故,与结构设计安全度是没有连带关系的。只要施工质量保证,设计不出错误,安全程度已能满足要求。所以不必作出全面的变更,个别地方有不够的,则可作局部修补。法律规范对安全度的要求只是最低值,设计人员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必要时采纳高于法律规范规定的数值。 2 结构设计,提倡节约 我国是进展中的国家,还是要尽量提倡节约,目前我国法律规范中的构造要求,并非都比外国低。有的已经超过。外国大企业在北京买了按我国法律规范设计的大楼,说明我国法律规范不是进不了国际市场。现在对安全度进行讨论,应注意不要引起误导,千万不要误解提高建筑结构安全度建筑物就安全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有人认为现行法律规范安全度与国际相比虽然偏低,但使用十年来已成功建成约 100 亿平方米的建筑物,实践已经证明,现行法律规范安全度是可以接受的,这是重要的经验,不能轻易放弃。但考虑到客观形势变化,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和住宅制度改革现状,可以将现行设计可靠度水平适当提高一点,这样投入不大,却对国家总体和长远利益有利。 3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构造规定,并非都比别国低 在 20 世纪 60 年代初编制我国混凝土法律规范时,对当时工程事故频繁状况,不少专家曾提出增大安全度,但限于当时政治形势和经济状况而未能实现。现在条件变了,安全度应该提高。现行我国法律规范规定的是最低用钢量,设计者一般根据结构重要性,予以适当提高,所以下能以此来判定我们在工程中的材料用量,更不能以我们的最低值来与人家比。我国法律规范规定的柱子最小含钢量力 0.4%,是不考虑抗地震时的数量,我们大多数城市设计时都考虑抗震,高层建筑更是都要考虑,这时柱子的最小含钢量就是 0.5%~1.0%。而且设计单位在设计高层建筑的柱子时,用钢量常比法律规范要求的还大,因此与国外相比,实际用钢量并不太小。 我们有些构造要求,已与国外持平,如剪力墙的最小配筋率为 0.25%,与美国相同。至于墙的暗柱配筋量,在许多方面已是世界领先。我国法律规范对于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