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 2024/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法律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秩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 3 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 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
第二章 培训机构 第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煤矿安全培训活动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颁发
第四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中央煤矿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及中央以下各类)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老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属(及省以下各类)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老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