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 SY/T5858-202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24《油气管道动火管理法律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酷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 10000m3 以上(含 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 5000m3(含 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 400 m3(含 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 1000 m3(含 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