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1 质量缺陷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渊源“”随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将 质量保修金 修“”改为 质量保证金 ,并且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形成了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并存的体系。2024“”“版施工合同中对 缺陷责任期 和 质量”保修期 概念进行了区别,同时将两者进行衔接,从而形成了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部分重叠和并存的情形。2 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司法实践对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常常混淆,将质量保修期届满作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导致质量保证金迟迟无法返还,欠薪情况时有发生。在宁波新文三维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帮博物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虽然认定返还质量保证金不超过 2 年,但是混淆了质量保证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法律规定了质量保修期为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为 2 年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同时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很多也是将质量保修期等同于缺陷责任期,将质量保修期的届满作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在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诉遵化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14 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3 学界观点学界认为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是不同的,对于两者相同点和不同点存在不同的认识。李洁认为两者的相同点为:首先承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相同;其次两者的起算时间相同;最后都由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和损失。不同点为:首先两者的期限不同;其次质量保修责任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缺陷责任的范围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无强制性;再次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期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约束的,而缺陷责任期是通过质量保证金的形式来约束的;最后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没有必定的联系,而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相关。范殷伟,沈杰认为两者的不同点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对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的主要责任是修补缺陷和现场清理。相同点为两者的起算时间相同,但是终点时间不同。苑芳圻,王维泉认为两者的不同点为:第一,概念来源不同,期限不同,是否单独———出具书面保修承诺不同保修期内,发承包双方应该出具书面承诺,而在缺陷责任期内,发承包双方不需要出具书面承诺。第二,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否则发包人扣除保证金。在质保期内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否则发包人通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