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为加强矿领导深化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1、举报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均有权向安全监察部门举报和报告。 2、举报个体 煤矿生产过程中,与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相关的重大违章、违规、违法行为。 3、举报内容 ① 入井带班领导违章指挥的; ② 隐瞒事故的; ③ 未严格执行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的; ④ 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制职工作业的; ⑤ 员工有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 ⑥ 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处理的; ⑦ 不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⑧ 生产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⑨ 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⑩ 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4、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 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5、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分。 6、举报受理部门及举报电话 四、矿内开设举报电话:外线 0358mdash;4090676 内线 7311001 7311002 7311003 731100内容总结(1)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为加强矿领导深化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2)1、举报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均有权向安全监察部门举报和报告(3)2、举报个体 煤矿生产过程中,与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相关的重大违章、违规、违法行为(4 )⑧ 生产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5 )⑩ 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