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生产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件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部门卫生审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使用。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再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评价,以推断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也为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是建设项目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1.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1.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1.1.2 建设项目概况;1.1.3 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1.1.4 对拟实行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1.1.5 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1.1.6 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1.1.7 评价报告结论及建议。1.2 审核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卫生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以判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2.1 评价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2.1.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