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视法律监视文-浅谈强化法律监视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2024 年 11 月 27 日,江西第十一届人民常务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
加强检察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视工作的
在充分肯定全检察诉讼监视工作获得明显成效的同时,重申了检察的定位,强调了检察开展诉讼监视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明确了、执法应当承受并配合检察法律监视的责任
检察适用“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监视实行强迫措施是否得当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当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适用理应受到重视
笔者以“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现状为根底,就强化这一措施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无逮捕必要〞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现行
对于“无逮捕必要〞的含义并无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可能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尚缺乏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与该条规定相对应,“无逮捕必要〞可被确定为是指检察在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可能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可认定对犯罪嫌疑人无实行逮捕措施的必要,并据此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制、拘役、有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上述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现状 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无逮捕必要〞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经统计,本院侦查监视科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12 月共审查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 1049 人,其中批准逮捕 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