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事务业务指引〔征求稿〕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本指引是深圳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会综合自身的执业经历及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理解所制作仅供本协会会员参考对会员的执业行为并无约束力。第二条 本会希望本指引能使各位会员更多地理解劳动法律事务的业务特点及执业风险进步业务素养,优化工作质量促进业务沟通。第三条 劳动法律事务比拟复杂为方便阅读本指引按效劳对象的不同分为为劳动者提供效劳和为用人提供效劳按效劳内容的不同分为担任用人劳动法律专项参谋、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第四条 本指引根据现行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各位会员在理中应注意法律、政策的变化和个案的特别性切忌生搬硬套。第五条 本指引是沟通资料请勿对外散发。第二章 业务洽谈和承受委托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承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有可能受到处分。第七条 在进展业务洽谈时律师应审查委托人是否有委托人资格。委托人是劳动者的,应在律师的面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受权委托书以确保委托有效。第八条 在进展仲裁、诉讼业务洽谈时律师应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防止在是否构成劳动争议这一问题上发生失误。律师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相关证据包括:〔一〕用人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等;〔二〕劳动合同;〔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四〕缴纳社会的记录;〔五〕用人发放的工作证、厂牌、工卡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六〕入职表、招工表等招用记录;〔七〕考勤记录;〔八〕工友的证言;〔九〕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第九条 律师在洽谈劳动争议案委托事项时应当依法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会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除名、辞退、裁减人员和劳动者辞职、离任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如劳动者与用人因养老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以用人未为其缴纳社会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或者劳动者以用人降低其缴纳社会费的工资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