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术 同 意 书 的 法 律 性 质 分 析 近年来各种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在其中由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占了大部而在手术之前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所签订的手术同意书更成了医患双方举证的重要内容笔者试从以下两个相关案例对手术同意书的法律属性作简要分析和阐述: 案例1 :某因右下腹肿物半年余到某医院诊治在对其进展多项化验仍不能最终确定肿物性质的情况下医院对该患者施行“剖腹探查术〞。然而手术过程中医院超过手术同意书受权的“剖腹探查〞的内容擅自对患者施行了“右半结肠切除术〞这个手术的作出并未征询患者本人的更没有患者本人或的手术同意签字。故患者诉至要求赔偿。 案例2 :某因急性胆囊炎到某医院就诊该医院手术切除。术前院方与该患者签定了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上列举了手术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其中包括“周围脏器损伤肠粘连大出血〞等。术后患者一直腹痛腹腔引流引流出粪便样物经进一步剖腹探查发现手术过程中损伤了患者的横结肠导致肠漏。患者因此诉至要求赔偿而院方认为术前已与患者签订了手术同意书已告之手术可能引起的病症因此要求驳回患者的诉讼恳求。 审理: 在案例1 的审理过程中认为虽然右半结肠有切除的适应症但被告在给原告行右半结肠切除时没有向原告交待情况也未经同意进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属侵权行为应承当赔偿责任。 案例2 认为被告与原告虽然在术前签订了手术同意书其中也包括“可能会引起周围脏器损伤〞等情况但本案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院方以手术行为经患者同意为由径行抗辩手术过程承当风险和责任的恳求不成立故依法判决医院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 手术及手术同意书的性质与联络 手术作为一种医疗行为是利用物理或化学的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的侵袭性行为其特别性在于它以损害患者现实的安康权来实现治病救人的目的。而自然人的安康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人格利益。就民法理而言损害别人人身安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目前世界各国对手术行为普通答应是源于它行为的正当性。手术行为由形式上的不合法转化为本质上的合法需同时具备:法律 的答应和保障具有治疗目的患方的承诺三个条件。当自然人出于自身安康权利考虑答应别人为某种积极性损害( 如手术治疗) 且这种答应不为法律标准所限制或制止时自然人行使安康权内容表如今不但不排挤这种积极性损害反而更多是对这种积极性损害效果的主动追求这也是自然人对其自身安康权支配的结果。手术同意书的签订正是患者内心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