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制度 排放瓦斯制度 第一条、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耐碱浓度超过 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3.0%,由通风部门制定全措施,矿总工程 师批准,由矿负责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0%,积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长度超过 30m,由通风部门编 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抢救队排放。 3、对于巷道积存瓦斯量大,排放时影响主要系统,涉及面较广的瓦斯排放措施必 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抢救队排放瓦斯。 4、启封密闭都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抢救队负责恢复通风,进 行瓦斯排放。 5、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别情况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由矿负责 进行排放。 6、全矿井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按分级排放制度组织排放。必须在措施中明确排放顺 序。 第二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措施的编制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聚原因、积存量、估计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停电撤人范围、警戒人位置等,并绘制 示意图。排放瓦斯井下现场总指挥,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 2、明“”确排放瓦斯的方法,应采纳限流排放法,严禁 一风吹 。巷道内有“” 风筒悬挂时,不得采纳 分段排放法。 3、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或积存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 1.5%。排放时 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甲烷报警仪,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4、凡由抢救队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抢救队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排放瓦斯前由矿调度所通知集团公司调度室,经同意后方 可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井下现场负责人应由矿通风副总(全安副总)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应由矿总工程师(安监副矿长)担 任。 5、凡由矿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现场总指挥由通风副区长以上的管理干部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由应由矿通风副总(安全 副总)担任。 6、瓦斯排放过程中,安排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氧气浓度不低于 20%时,稳定 30 分钟,瓦斯浓度无变化时,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7、明确责任范围和人员分工。警戒人由生产单位担任,井下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