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制度 排放瓦斯制度 第一条、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 1
0%,或二氧化耐碱浓度超过 1
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3
0%,由通风部门制定全措施,矿总工程 师批准,由矿负责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
0%,积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长度超过 30m,由通风部门编 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抢救队排放
3、对于巷道积存瓦斯量大,排放时影响主要系统,涉及面较广的瓦斯排放措施必 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抢救队排放瓦斯
4、启封密闭都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抢救队负责恢复通风,进 行瓦斯排放
5、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别情况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由矿负责 进行排放
6、全矿井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按分级排放制度组织排放
必须在措施中明确排放顺 序
第二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措施的编制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聚原因、积存量、估计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停电撤人范围、警戒人位置等,并绘制 示意图
排放瓦斯井下现场总指挥,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
2、明“”确排放瓦斯的方法,应采纳限流排放法,严禁 一风吹
巷道内有“” 风筒悬挂时,不得采纳 分段排放法
3、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或积存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 1
排放时 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甲烷报警仪,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4、凡由抢救队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抢救队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排放瓦斯前由矿调度所通知集团公司调度室,经同意后方 可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井下现场负责人应由矿通风副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