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安全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制度一、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的进行排放
二、排放瓦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排放回风系统内必须撤人、断电、警戒
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
2、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不得超过 1
5%,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 1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奇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后,只有在巷道风流中的瓦斯不超过 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
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三、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入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要求执行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排放所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流中,严禁喝循环风
5、现场负责人确认排放区内一切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正常通风,排放瓦斯完毕
四、瓦斯排放分级管理:1、巷道瓦斯浓度超过 1%,不超过 1
5%时,由通防部门值班领导制订措施,可由瓦斯检查工按措施要求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在 1
5%~3%时,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措施,经通风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指派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排放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 3%,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
由通风、安全、生产、机电、抢救等部门人员参加
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通防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