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法律法规常识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2、从业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5、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 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6、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7、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整改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
(建筑法)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根据使用规则佩带、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9、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及四十五条) 10、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11、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及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12、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分报告或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 1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