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无权处分/解除条件/不当得利 内容提要: 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 51 条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那么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恳求权根底。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当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一、案件概要 2001 年 3 月 25 日甲与乙签订了?卖房协议?约定了如下内容:甲将其住房 B 卖与乙协议签订当天支付 8 万元尾款 2 万元在该房屋产权证下来并完过户登记手续后再予支付。协议签订后该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乙。该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 后来乙成为 A 的法定代表人他对 B 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 A成为 A 财产的一局部。 2001 年 6 月 10 日 A 与丙签订?售房合同书?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A 将上述住房 B 卖给丙。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 A 支付购房首款125000 元整丙自该笔首款支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该房。A 保证该房屋为合法销售的房屋无任何债务及遗留问题。A 如不能在2001 年 12 月 31 日前将 B 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包括房屋装修费、因追索房产证而导致误工损失费、诉讼费、聘请律师等费用。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但 A 直至 2024 年 3 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 B 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外表原因是 A 一直未获得 B 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 A 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 B 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 A 将 B 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 A 难以将 B 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 A 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进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房产过户手续;A 承当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迫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 A 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 A 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 A 仍未获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 A 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获得权属证书仍然与 A 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 A 与丙均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