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探 摘要:审理合同纠纷首先要考虑合同的效力问题
公布之前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非常零散且各特别法的规定互相有冲突又与国际惯例有相左的地方在理中适用起来造成许多困惑
这是与建立有中国特色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
博采各国合同法的长处在合同效力方面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无效、可变更撤销、效力待定等制度为审讯工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根据
本文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展讨
一、无效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谨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谨力
这种拘谨力又表如今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即一方面合同的当事人有恳求和承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这些权利也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同时当事人还有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依法获得补救的权利
另一方面由于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迫性当事人必须履行回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或者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都属于行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二是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果
由于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也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从民法理上理解合同之债只是债权的一种具有“对〞的特点不同于物权的“对世权〞
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承当义务不能恳求第三人承当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人也不能根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承当义务
无效合同那么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合同之所以无效是由于它不是依法订立的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合同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利益的合同; 第二、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利益、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