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房兴房地产、李伟与杨云华、金聪夫妻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云南昆明中级人民民事( 2024)昆民五终字 6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房兴房地产开发。 住所:昆明文林街 47 文翠苑写字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康红梅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范文云南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尚毅曙光法律效劳所法律工作者特别受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 19 年 12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云南昆明五华区文庙直街海天阁巷 31 单元 601 室 诉讼代理人杨明桂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施跃基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云华 1963 年 8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云南昆明官渡区关上关岭路 1831 幢 4 单元 501 诉讼代理人赵耀、张征均系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特别受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聪 1957 年 1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云南昆明官渡区关上关岭路 1831 幢 4 单元 50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美田电子技术效劳。 住所:昆明官渡区官渡综合商场 3-1、3-2。 法定代表人康红梅总经理。 上诉人昆明房兴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房兴公司〕、李伟与被上诉人杨云华、金聪、昆明美田电子技术效劳有限〔以下简称:美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官渡区人民(2024)官民二初字第 624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年 3 月 4 日、2024 年 4 月 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房兴公定代表人康红梅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范文、尚毅、上诉人李伟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明桂、施跃基、被上诉人杨云华的诉讼代理人赵龌、张征、被上诉人金聪、被上诉人美田公定代表人康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报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并报请本院审讯会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确认以下法律:一、2024 年 8 月杨云华与金聪作为股东登记成立了美田。注册资本 30 万元其中杨云华认缴出资额 600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20;金聪认缴出资额2400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80。杨云华担任监事金聪任执行董事并担任的法定代表人。二、2024 年 6 月 22日金聪及房兴摹仿杨云华的签字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杨云华与金聪拥有美田名下的 100 股权自愿转让给房兴转让金为 300000元。经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美田公定代表人后视为股权转让成立。〞三、2024 年 8 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