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处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机电运输处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积极配合机电运输处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要求。第 2 条 根据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第 3 条 根据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实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运输处副处长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整改。第 4 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 5 条 机电运输处处长未在岗时,机电运输处副处长应根据安排承担机电运输处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 6 条 根据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 7 条 及时向机电运输处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 8 条 必须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枣矿集团行政处罚条例》给予机电运输处副处长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违章指挥现场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施工及冒险作业的;(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督促实行措施进行整改的;(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煤矿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督察指令的;(四)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第 10 条 机电运输处副处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11 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运输处副处长负有管理责任。第 12 条 根据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运输处副处长负有管理责任。第 13 条 在机电运输处副处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运输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运输处副处长负有管理责任。第 14 条 决策失误导致造成重大以上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机电运输处副处长负有主要责任。第 15 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运输处副处长负有直接责任。第 16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枣矿集团行政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内容总结(1)机电运输处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