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热电公司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法律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别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根据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