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1. 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井资源,保持矿区持续进展,使资源充分得到利用,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实现安全、文明、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进展规划,要在总工程师主持下制定矿井五年、十年进展规划,规划中要有具体的采掘接续关系接续表、采掘接续方案、三量关系等内容。 第二条 通过规划管理,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从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转变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上来。 第三条 制定中长期进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关系,强化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制定的矿井中长期进展规划及年度生产作业计划要经过专题会议审定后实施,要有总工程师和矿主要领导的批准。 第五条 矿井必须根据生产能力核定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严禁超能力编制生产作业计划。 第六条 根据矿井生产的各期规划,由生产技术科、机电科、企管科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年度计划,其中主要包括原煤生产计划、掘进计划、开拓工程计划、巷道维修计划、灌浆、注氮等计划内容,并要附计划指标。 第七条 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生产能力核定和上级下达生产指标,通过矿领导集体讨论,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生产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八条 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回采、准备巷道、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 运转期间进行非正常性施工作业 (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矿下达计划,要尽快讨论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技术科、机电动力科负责落实好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企管科供应组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十条 利用生产调度会、安办会和班前会形式,做好生产调度、安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