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 ——兼我国
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 在
中, 胁迫是影响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各国都普遍认可这一
但是对于胁迫的详细类型各国的法律规定有别在英美法系除了人身胁迫、货物胁迫之外还有经济胁迫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此制度的规定
然而在法律理中, 合同一方当事人常常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对对方进展胁迫使对方违犯其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合同
所以, 有必要对经济胁迫制度的涵义、历史沿革、认定与后果等进展介绍, 进而讨在我国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胁迫;英美法系; 衡平法各国合同法都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
意思表示不或有瑕疵, 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 胁迫是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因素之一
胁迫一般包括人身胁迫、货物胁迫而英美法系把经济胁迫也作为胁迫的一种类型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我国1999年修订施行的
没有经济胁迫的相关规定
然而在现今相对文明及法治的社会中民商事活动中以胁迫和货物胁迫订约的例子越来越少当前订约中出现的胁迫绝大多数都是经济胁迫笔者认为, 经济胁迫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
本文仅就英美法系中的经济胁迫做一粗浅讨
一、 经济胁迫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所谓经济胁迫(Economic Duress) ,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强迫以外的方式迫使合同相对方承受合同条件, 致使受到胁迫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根据其的意愿是否订立合同以及怎样订立合同的情形
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比拟经济胁迫的后果往往比一般胁迫的后果严重
经济胁迫制度是由普通法(Law of mon)开展而来
最初英美普通法在契约方面有一个相当粗糙而没有充分开展的承诺瑕疵理, 其中胁迫的概念, 是狭义的仅指一些相当极端的肉体上的胁迫, 即仅限于一方向另一方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