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业务一、提单的签发 1.提单签发人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
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可见,提单的签发人包括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和船长
各国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都规定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不需经承运人的特别授权便可签发提单
但如提单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则代理人必须经承运人的合法授权委托
未经授权,代理人是无权签发提单的
2.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提单签发的地点应当是货物的装船港
提单签发的日期应当是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并且与大副签署的收货单签发的日期相一致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签发的日期非常重要
因为只有将货物装船后,才能辨别所装货物外表状况是否良好,件数是否与申报数字相符;同时由于货物的装运期限都是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而且信用证也规定了货物的装船期限,把签发提单的日期看作是货物已装船完毕的日期,也就是卖方向买方的交货日期
假如货物装船日期一旦超过规定时间,就可能遇到买方在目的港拒收货物并请求赔偿损失和银行拒付货款的问题
假如提单签发日期提前于货物装船完毕日期,甚至货物未装船就签发已装船提单,这就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也有可能构成对第三者的欺诈行为,而引起收货人拒绝提货,进而提出索赔
提单的签发是根据大副签署的收货单,在与提单记载的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后才签发的
假如收货单上有批注,则提单签发人就应如实转批在提单上
3.提单的份数 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
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
正本提单是一式几份,以防提单的遗失、被窃或迟延到达或在传递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灭失
各国海商法和航运习惯都允许签发数份正本提单,并且各份正本提单都具有同等效力,但以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
由于正本提单是一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