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对火工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有关火工产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制度
一、火工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1、购买火工产品,必须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2、购买申请经乡、派出所、公安局签字盖章
3、经公安局审批后严格按审批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在公安局指定的爆破公司购买
4、严禁购买手续不齐、安全等级低于本矿许用等级的火工产品
5、严禁购买过期、变质的火工产品
二、火工产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火工产品必须用专车、专人押送运输
2、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严禁混装、混运,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物资混装,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3、提运爆破器材必须严格进行货物的包装、质量检查及数量、品种、型号、有效期的核对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停留;中途停留必须有押运人员看守,夜间停留必须向公安机关或当地治安组织报告;停车地点严禁烟火
5、运输回矿的火工产品必须及进入库,与保管员交接清楚规格型号、数量、帐物相符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白天限速在 40km/h 以内,夜间或雨、雾、雪天限速在 20km/h 以内,夜间行驶必须开启红色标志灯
7、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必须使用专用雷管箱、炸药箱(包)
8、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由爆破员亲自运输雷管,在爆破员的监控下由班组长运输炸药,二人间距 5 米以上,错开上下班的高峰时间入井
9、入井后装入置于安全地点的专用木制箱内并上锁
三、火工产品储存保管制度 1、矿所有购回或核销退库的火工产品必须统一保管在矿炸药库,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严禁超储和混储,专人保管
2、炸材库必须设人 24 小时守卫,并有犬防、技防措施
3、炸材库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库房和发药点必须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