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仲裁申请书三篇仲裁申请书 篇 1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XX)裁字第号裁决书违反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 、 付 款 条 件 未 成 就 , 被 申 请 人 无 权 主 张 支 付367050
35 元工程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同时协助甲方办理门面房、车库产权工作,甲方支付 10 万;剩余土地手续在甲方的通知下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结束 3-10 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
可见,除了已付的 106000 元外,只有在上述条件出现时,申请人才支付 367050
35 元工程款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没能办理门面房、车库的产权证以及土地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该款
二、申请人有义务代扣代缴 641
34 万元发票的税款
根据双方约定第五条:“乙方余欠工程款施工发票有甲方代扣代缴”
此前,申请人预付 12860219 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其中有 641
34 万元没有发票,针对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代扣代缴税费
故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申请人也必须要将相应的税款扣下并代为缴纳
三、被申请人没有出具正式发票给申请人,违反法定义务,申请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申请人先后预付 12860219 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XX 年 4月,申请人根据协议约定又支付了 106000 元给被申请人
付款中共有 651
94 万元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正式发票,造成申请人无法及时入账
被申请人不出具正式发票,不仅严重违反了税法,还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有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要求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的委托人先后于 XX 年 11 月 7 日、XX 年 7 月 7 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XX)执字第 593 号协助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