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用 工 劳 务 合 同用工单位: 招用临时工( 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根据国家劳动法第三章16、17、19、25、26、33条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 签订劳务合同
内容如下:一、合同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承担施工生产任务,按甲方要求的施工质量标准、在安全施工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施工现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明施工条例和劳动纪律,具体要求是:1 、每月出勤必须达到28天,每月出勤1 -5 天内的按日工资的70%年底结算
2 、签订合同办完临时用工手续
出勤在150 天以内的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出勤在150 天以上的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3 、临时工交抵押金50
00 元( 在第一个月工资扣除),施工结束后, 一次退还抵押金( 出勤中间间断一个月的一律不付)
4 、对于在施工现场不听从领导的正确指挥,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及浪费施工材料的工人,甲方有权视情节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工资在年底按日工资70%支付)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好的工人,甲方将酌情进行奖励
5 、小拿小摸、偷卖施工现场东西,解除劳务合同、扣除抵压金并辞退,根据被盗物品的折价,扣月工资额的 10-30%,工资年底付给
6 、在施工现场不允许擅自离岗
不允许工作中或中午喝酒、打架斗殴,如有此现象发生,将对其解除合同、辞退,视情节轻重处以50-200 元罚款
7 、乙方在施工生产中要爱护使用工具和设备,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8 、乙方在施工中应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严禁乱动机械、电气设备,如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责任自负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劳动工资、福利待遇:1 、劳动酬劳为计时、计件工资,工资按月支付
2 、因公伤、残按《劳动安全保护条例》执行
3 、劳动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