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贾美娟、裴永超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我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出席法庭,参加今日的庭审活动
通过庭审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现以庭审揭示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 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北京城镇标准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实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根据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本案英娘之子亭某在北京上学,毕业后留在北京生活
2025 年英娘与李某一起去北京跟随二儿子生活
因为二儿子也到了娶妻的年龄,2025 年通过向亲朋好友借款,三人一起北京房山区购买房屋圣水嘉名小区,并于 2025 年入住
2025 年开始英娘就在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任职园林绿化员
证据四中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收据、居住证实、营业执照、工资证实等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北京城镇标准赔偿
二、 李某应作为英娘的被扶养人获得扶养费
李某与英娘系夫妻
从亲属关系的定性来看,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