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协议第一条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的各方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丁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条公司名称为:。第四条公司住所为:。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第六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RMB)。第八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人民币元;%;乙方:人民币元;%;丙方:人民币元;%;丁方:人民币元;%。第九条甲方委托代行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第十条合同各方应保证其出资或提供的设备为企业或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存在任何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上的权利瑕疵,对的投资不存在任何障碍。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是:。第十三条各方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各方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抚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四条各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缴纳出资并经工商登记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权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五条特别约定。第十六条合同各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因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各方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如合同一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侵害了合同他方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失的,合同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公司股东会确认后由公司承担。公司因故未能设立时,应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返还合同各方已缴纳的全部出资,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方承担或合同各方另行协商解决。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因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