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撰写要求 仲裁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也有相关要求,下面是我整理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撰写要求,仅供参考。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撰写要求【1】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根据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没有书面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各项:① 劳动者方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用人单位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② 申诉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③ 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④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日期,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书中对争议事实的叙述必须实事求是,突出主要问题,写明因果关系。 申诉的理由要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 请求仲裁的事项,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用语要准确、通俗,字迹要清楚,文面要干净,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法律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