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2025 版)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根据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举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判、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
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
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
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