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法律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进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舞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