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 书 吸 其 它 约 定 书 共 同 构 成 。
第 二 章 保 险 对 象 及 投 保 手 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用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讨论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保 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 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 三 章 保 险 责 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 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假如自遭受意外损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那么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 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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