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特制订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各站、食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二)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活动馆; (三)脱水站,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专人担当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 30%
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并经市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演练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电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劳动技能鉴定部门核发的电工证后,方能从事电气工作,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第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