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摊位租赁合同 合同编码: 出租方: 家庭住址: 承租方: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条 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所有的商位(指仓位或摊位,下同)座落位置: 市场 区 号,共 个(间), ㎡。商位设施有: ,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共 三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满。第三条 租金(大写): 元/月(小写¥ 元),承租方必须每月十日前一次性交清当月租金,逾期者每日按未交部分的 3%计算滞纳金,一次性交清合同期内全部租金的,优惠 元。第四条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必须按市场统一规定使用出租方水电并向出租方缴纳水电物管等费,双方约定价格为:水费 元/吨、电费 元/度,水电费总表与分表的误差按分摊系数计算交纳,价格随国家调整而调整,卫生费 元/月(商位内日产生垃圾量超 50 斤的,每次加收 20 元以上垃圾清运费)。第五条 承租方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的,事先必须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商位内承租方装修、增设他物费用自理,合同期满后装修设施或新增固定设施(不可撤除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增设的他物(可撤除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撤除,损坏摊位的必须由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用。第六条 租赁期内出租方负责屋面防漏和水电表前的维修,承租方负责商位其他维修及水电表后的维修,费用各自承担。第七条 经出租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必须遵照市场统一规定并向出租方交纳广告位使用费。第八条 承租方经营的商品的保管和财产安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可自行办理财产保险,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经营商品财产丢失(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九条 承租方必须遵守以下条款:(一)遵纪守法,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亮照经营,明码实价,照章纳税,自办经营手续(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三)做好商位清洁卫生工作,配合出租方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设施完整,维护公共安全;(四)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表明是否续租并办理相关手续。(五)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农产品进销台帐,仔细执行《农产品索票索证制度》及《市场的准入制度》,保证所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