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体会近年来,我国中学校校同学损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同学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同学家长因同学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
校内损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同学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担心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内损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训练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因此,如何应对校内损害事故、妥当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
最近,《同学损害事故处理方法》已出台,以下是本人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对未成年同学的爱护职责与同学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
前者是学校作为担当公共训练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训练法》、《未成年人爱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2页共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
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同学的监护人或应当担当监护责任
学校与同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训练与受训练而形成的训练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别规律,应当适用训练法调整
因此,我认为,学校并非同学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训练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同学进行平安训练、管理和爱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担当依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推断学校及老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