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体会近年来,我国中学校校同学损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同学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同学家长因同学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内损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同学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担心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内损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训练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应对校内损害事故、妥当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最近,《同学损害事故处理方法》已出台,以下是本人的学习心得。一.学校对未成年同学的爱护职责与同学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担当公共训练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训练法》、《未成年人爱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2页共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同学的监护人或应当担当监护责任。学校与同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训练与受训练而形成的训练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别规律,应当适用训练法调整。因此,我认为,学校并非同学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训练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同学进行平安训练、管理和爱护的职责。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担当依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推断学校及老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1.意外大事。中学校生意外损害大事是无法预见和不行避开的,学校及老师对大事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假如事故发生之后,老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实行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损害者伤情加重,第3页共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担当。2.同学在上课期间因相互打闹而受损害。上课期间,老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老师担当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同学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同学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老师应尽的管理职责。3.同学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训练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担当部分民事责任。需要留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同学损害担当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准时发觉事故隐患并准时向学校报告有关。4.同学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老师的职责,是要培育同学平安意识和躲避危急的力量,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准时实行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学校老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行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同学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状况。5.同学自杀、自残。同学的自杀与老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同学自杀与老师的行为有第4页共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无肯定因果关系;二是老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老师毫无依据地怀疑同学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同学不堪受辱,愤而自杀,老师自然要担当法律责任;同学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抓往,同学因惭愧而自杀,尽管老师的行为与同学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担当责任。6.老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老师在上课时任凭离开课堂,期间同学打闹造成损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打算于同学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推断力量。7.同学上下学发生损害事故。同学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训练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同学的双亲对其子女的爱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老师也必需加以指导并实行必要爱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