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设备使用基本安全守则1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车辆应严格按国家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操作。 2 凡是进行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经国家劳动、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有效证件,方可上岗。 3 必须仔细履行交、接班手续,严格执行“四交”、“八查”制度:四交:(1)交施工作业环境;(2)交各种机构和安全装置运转情况;(3)交安全注意事项;(4)交随机工属具是否齐全和完好。八查:(1)查燃油,压力油及润滑油是否加足;(2)查冷却水是否加足;(3)查灯光、喇叭、仪表、线路、电瓶是否正常;(4)查机架、门窗、玻璃有无损坏;(5)查转向制动机构性能是否完好;(6)查各部件连接有无异常;(7)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车轴螺栓、弹簧钢板是否完好;(8)查钢丝绳接头、滑轮及起升链条是否完好,钢丝绳及链条是否在滑轮槽内。 4.交、接班完毕后,交接人员均要在“运行日记”上签字,事后出现问题应由接班人员负责。 5.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入施工交叉路口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 7.履带式及轮胎式起重机行走时,前面应有人员指挥带路,避开挂碰高空电源线等。 8.司机在施工中应做到:(1)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听到紧急信号,应迅速判明情况,实行应急措施;(2)细心观察仪表工作情况,发现机械有异响、怪味、应立即停车检查;(3)遇到机械性能不能满足要求或雨、雾、大风等影响安全操作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实行措施;(4)吊钩不得触地,以免钢丝绳或链条从滑轮中脱出,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圈数不得少于三圈;(5)在作业时发现水箱缺水,不得马上开启水箱盖,应让水温降低后,方可加入冷却水。 9.机械、车辆施工中“十不准”(1)不准超负荷作业;(2)驾驶室外不准带人,室内不准超员;(3)不准酒后操作机械及驾驶车辆;(4)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5)不准擅自把机械交给无证或执照不符者开,驾驶证、操作证随身携带;(6)不准高速强行行驶,遵守施工现场限速规定;(7)不准用冷水冲洗热发电机和电气部分;(8)不准将吊重物悬空和不熄火离开机械;(9)不准用机械推、拉其它重物及重型机械,必要时按特别作业处理,有措施方能进行;(10)不准在发动机运转时加注燃油。 10 各种机械、车辆在行驶中必须做到“十慢”。即:起步慢;对海行驶慢;转弯慢;车多、人挤慢;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