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假离职证明中山市某照相馆经营者周某海伪造公司印章,为他人伪造离职证明,为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从中谋取不法利益。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周某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南都讯 记者李洁琼 吕婧通讯员刘香霞 中山市某照相馆经营者周某海伪造公司印章,为他人伪造离职证明,为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从中谋取不法利益。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周某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每次收取 30-100 元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20XX 年 XX 月中旬开始,周某海在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信息科技园其经营的照相馆内,伪造了两家公司的印章,并多次利用上述假印章为这两家公司的员工伪造假的离职证明,以方便这两家公司的员工持假离职证明到中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套取住房公积金,从中收取每份人民币 30 元到 100 元不等的费用,非法牟利。此外,被告人周某海还伪造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等字样的国家机关印章,为他人伪造学历证书等。 被没收赃款 4300 元 20XX 年 X 月 X 日,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在周某海经营的照相馆内将其抓获归案,并从现场缴获包括上述假印章、塑料胶牌假印章一批及部分伪造的'学历证书等书证、赃款人民币 4300 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海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还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均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周某海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周某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没收缴获的假印章、塑料胶牌假印章一批及部分伪造的学历证书等物、赃款人民币 43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