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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骗走蜜桔居间人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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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骗走蜜桔居间人应否担责〔标准合同模板整理版〕甲 方:XXX 个人或公司 乙 方:XXX 个人或公司 签订日期: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签订地点:XX 省 XXX 市 XXX 地 承运人骗走蜜桔居间人应否担责 2025 年 11 月份,黄某欲将万斤蜜桔从江西南丰县远销新疆,托胡某联系车辆,胡某按惯例将该货运信息通知南昌某货运信息部。信息部将信息张榜公布后,一化名为王某的司机毛遂自荐,信息部收取王某中介费 100 元后,便让王某持信息部盖章的货运合同前往江西南丰县,胡某在南丰县接车后也收取王某 100 元中介费,将车带到原告黄某处装蜜桔。装货至次日凌晨,因胡某不在,黄某便直接与王某在信息部提供的加盖中介人信息部印章的货运格式合同上签了字,确认双方的承运关系。数日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和装载着价值 7 万元的 3.6 万斤南丰蜜桔神奇〞蒸发〞,黄某发现货物被骗后迅速报案,后又以两居间人在居间行为中提供虚假情况,致使蜜桔被犯罪嫌疑人王某骗走为由,将胡某和信息部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 10 万元。经查,王某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车牌号均系伪造。在庭审中,胡某辩称货运合同中自己并未签字,不应负责,信息部辩称只与胡某存在协作关系,且并不认识原告,更未收取原告任何酬劳。两被告均否认与原告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且认为对王某的证件无担保真实合法义务,认为原告应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向王某索赔。 办案人员对该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是居间合同。理由是:居间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委托人应该支付酬劳,而该案两被告均未收取委托人酬劳,只收取了相对人的酬劳。且被告货运部并不认识原告,只是受胡某所托介绍相对人来南丰运货。同时,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没有义务审查相对人证件真伪,审查相对人身份的义务属于委托人而非居间人,只要居间人没有故意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便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居间合同,且居间人负有审查相对人证件的义务,故对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根据合同内容不同,居间合同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指示居间指居间人仅提供订约机会,媒介居间那么需要居间人积极斡旋,促成合同订立。本案中,两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协作关系,许多居间活动都是在相互协作下才得以完成,被告胡某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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