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答辩状 机动车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答辩状 (20XX)穗 X 法民一初字第 XX 号 答辩人:吕 XX,男,汉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址:广州市 XX 区 XX。 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梁 XX,男,汉族,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址:广州市 XX 区。 居民身份证号码:XX。 法定代理人:梁 XX,男,汉族,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址:广州市 XX 区。 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梁 XX 诉答辩人吕 XX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 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应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 答辩人于 20XX 年 03 月 28 日为其所有的粤 A-XX 号货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 答辩人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保险费。 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且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出现,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相应承担其全部损失的 20%。 另,答辩人己向被答辩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 88000 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予以扣除。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编号为:穗公交花认字[20XX]440114020XX00039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答辩人梁杰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20%,答辩人只需承担 80%的赔偿。 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己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医疗费共计 88000 元。 但被答辩人并未在《损失计算清单》中提及,更未进行有效扣减。 四、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做出合理的判决。 ㈠被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计算错误。 被答辩人提交的发票号为 XX 的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㈡被答辩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产生,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鉴定是根据最高标准计算的,数额明显过高。 被答辩人应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 ㈢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和陪护服务费属于重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