浓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浓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9 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 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浓硝酸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浓硝酸产品。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浓硝酸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浓硝酸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组织和配合组织宣贯《浓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根据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等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浓硝酸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浓硝酸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浓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负责: 3 企业取得浓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