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进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进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供应、法律规范服务、合理收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进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城乡统筹、布局合理。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根据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进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法律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