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合同文本汽车修理合同文本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根底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维修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颜 色车 型vin 代码/车 架 号行 驶公里数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工程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工程,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 1,2,3)
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
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 %进行计价
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 市交通局制定 □
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其中:工时费 元,大写: ;材料费 元,大写:
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 %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那么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
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1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质量保证期根据以下第 项执行
(1)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XX0 公里或者 100 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XX公里或者 10 日
(2)根据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 车辆行驶 公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