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租 赁 方(甲方): 承 租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车辆情况1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 ,车牌号为 ,必须使用 汽油
二、租期及租金1
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 20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 6 年 10 月 3 1 日
甲方按月租金 元 ,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
押金 5 万元,签订本合同后,三个月内支付租金 元 ,车辆使用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缴纳养路费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帮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压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仔细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
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给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
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押金为现金,乙方不可以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