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附件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23 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进展安全进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5?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25?111 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1 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舞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 2 织专业承包和单位共同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