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25]39 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仔细贯彻执行
二 00 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均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根据统一政策临时实行本级统筹,待条件成熟纳入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本市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见附表一)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