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出租合同出租方(甲方):通信地址:邮 编: 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 编: 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通信地址:邮 编: 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 编: 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
该建筑物共层
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为
出租房屋为 (套、间),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一延迟日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出租房屋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 (大写:元)
乙方应于每月 日(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乙方拖欠租金超过 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向甲方支付(不超过三个月)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须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1、2、3、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甲方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情形:1、2、3、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涉及的税款、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支付出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