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样本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签定地点: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购销进口电煤,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产地、质量、数量、运输方式、装载港1、品种:动力煤;2、产地:印度尼西亚;3、质量规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500 卡/克以上硫分(st,d) ≤1%空干水分(mt) ≤14%空干基挥发份(var) ≥35%空干基灰分(ad) ≤14%4、数量:10 万吨/月,年为 12 个月 x10=120 万吨;5、合同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算,有效期为 13 个月;6、运输方式及数量:船运输,50000 吨/次;7、装载港:8、卸货港:中国 港口第二条 收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第三条交货时间合同签定后,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按甲方指定银行),经银行核实无误之日起,第一船煤炭在甲方向乙方开出履约保函之日起 35(+、—5)天内发到乙方指定港口
以后按乙方每月的定货量连续装船发运至目的港,直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总量
第四条 价格煤炭结算单价=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1)到岸完税价: 元/大卡(不含港杂费)即货物到港前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
货物到港后,卸船及卸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质量调整价格:1 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在 5500(卡/千克)的基础上±100(卡/千克)为正常;假如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高于 56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600(卡/千克)× 0
12 元(溢价);假如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低于 54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400}× 0
10 元(罚款)2 干基全硫每超出标准规格(1%)0
50 元,最多不能超 0
2%,否则可拒收;3 当结算验收全水分超过规定标准(14%)时,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