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样本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签定地点: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购销进口电煤,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品种、产地、质量、数量、运输方式、装载港1、品种:动力煤;2、产地:印度尼西亚;3、质量规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500 卡/克以上硫分(st,d) ≤1%空干水分(mt) ≤14%空干基挥发份(var) ≥35%空干基灰分(ad) ≤14%4、数量:10 万吨/月,年为 12 个月 x10=120 万吨;5、合同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算,有效期为 13 个月;6、运输方式及数量:船运输,50000 吨/次;7、装载港:8、卸货港:中国 港口第二条 收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第三条交货时间合同签定后,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按甲方指定银行),经银行核实无误之日起,第一船煤炭在甲方向乙方开出履约保函之日起 35(+、—5)天内发到乙方指定港口。以后按乙方每月的定货量连续装船发运至目的港,直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总量。第四条 价格煤炭结算单价=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1)到岸完税价: 元/大卡(不含港杂费)即货物到港前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货物到港后,卸船及卸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2)质量调整价格:1 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在 5500(卡/千克)的基础上±100(卡/千克)为正常;假如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高于 56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600(卡/千克)× 0.12 元(溢价);假如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低于 54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400}× 0.10 元(罚款)2 干基全硫每超出标准规格(1%)0.1%减 0.50 元,最多不能超 0.2%,否则可拒收;3 当结算验收全水分超过规定标准(14%)时,实际结算数量=卸货港海关商检重量证书吨数×{1-(实际收到全水分-规定全水分)%};最多不能超 15%,否则可拒收;3)煤炭市场价格有变动时,要求变动方必须提前 2 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共同商定新的价格。第五条 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正签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银行开出可分批装运、分批结算的 10 万吨数量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2、接到乙方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无误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 2%履约保函给乙方(5 万吨的总价款的 2%)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后 35(+、-5)天内第一船货到达乙方指定港口,并出具 ccic 等独立的国际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