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 镇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进展。第四条 合作经营项目是由 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章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第六条 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第三章 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七条 项目合作人共 个,分别为:1、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2、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3、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4、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 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八条 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第九条 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 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1、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2、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3、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4、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进展;(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