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自查报告范文精选 税务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25 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实行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25 年 7 月 14 日-17 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 20XX 至 20XX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仔细负责,严格根据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 2025 至 2025 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仔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仔细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法律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 2025 年—2025 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 2025 年—2025 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4,096、18 元;其中:2025 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元;2025 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 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 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881、10 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 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 2025 年未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 14,881、10 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25】084 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881、10 元。 2、20XX 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4,061、67 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