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监察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本机关的责任追究管理。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配合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区、县级市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市监察机关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违反规定程序、权限发布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被有权机关宣布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按规定出具处罚文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处罚单据的; (六)未尽妥善管理义务,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 (七)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不进行听证的; (八)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 (九)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