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答辩状是法律给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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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1】 答辩人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职务:×× 答 辩 人 因 ××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诉××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 法 人 资 格 , 不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其 民 事 责 任 由××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 22740 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 61040 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有限公司××分公司 签 订 的 租 赁 合 同 第 三 条 结 算 方 式 约 定 , 经××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方共输送砼 2887 方,合计人民币 577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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