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答辩状 个人债务是指当事人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个人承担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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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答辩状【1】 答辩人:山东 xx 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泗水县 xx 镇 答辩人因山东济宁 xx 有限公司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25)泗民二初字第 32 号判决上诉一案,现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做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认定答辩人所诉担保追偿事实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担保还款事实客观存在
在一审时,当事人已对中国农业银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泗营农银保借字 99 第 030 号)进行了质证,在本次开庭时也将原件交给法庭
该合同第一条规定:“自 1999 年 12 月 2 日起至2000 年 12 月 2 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贰拾万元整的贷款
在此期限和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合同借款人处有山东省泗水县 xx 综合服务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颜 x 的私章,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泗水县支行也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和负责人李 x 的私章,保证人山东省泗水县 xx 厂加盖了公章等
山东省泗水县 xx 综合服务公司颜 x 在一审时已提交了NO2239810 保证担保借款借据:贷款金额为 200000
00 元,借款日期为 1999 年 12 月 2 日,到期日期为 2000 年 5 月 2 日,该借据注明:“兹根据农银保借字 99 第 030 号合同办理此笔贷款
” 2、答辩人还款证据充分
2000 年 5 月 2 日,“山东省泗水县 xx 公司综合服务公司”贷款 200000
00 元到期后,因其无力偿